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办法》要求店主向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实名信息登记,并将身份标记加载在个人网店相关页面,这意味着网店实名制将开始执行。

据称,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6章44条,针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如违反《办法》有关规定,据称“最高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店实名制7月1日起施行依据规定第十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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